车辆被错扣,索赔营运损失,法院判决:车没年检不能营运何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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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1:19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村民卢某某用货车帮他人运磷矿,途中被一磷矿公司扣留,停运18天。事后,卢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磷矿公司赔偿停运期间造成的损失。息烽县法院调查发现卢某某的货车没按时年检,根据交通法规不能上路运营,遂依法驳回了卢某某的赔偿请求。 今年5月9日,息烽县温泉镇村民卢某某用自购的货车,帮人运磷矿石。在运输途中,贵州息烽磷矿认为货车所运矿石属矿方所有,磷矿办公室负责人莫某带着30余名职工,把卢某某的 货车强行扣留。过了几天,卢某某发现货车挡风玻璃被砸碎,放在驾驶室里的行车证和行车号牌也不见了。后经核实,卢某某所载的矿石并不属于磷矿,矿方承认扣错卢某某的车,经协商决定赔偿其2030元的车辆维修费,卢某某于5月27日将车取回。卢某某将车修复之后,驾驶室出现漏水问题,他遂向息烽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息烽磷矿赔偿车辆维修费、停运期间的各种规费和停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万余元。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息烽磷矿私自扣留原告的车辆,属违法行为,因扣车给卢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但卢某某的货车年检有效期至4月30日止,依照交通法规,卢的货车不能上路营运,故不存在停运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息烽磷矿赔偿卢某某运管费、客货运附加费等费用795.24元。 作者:邱光亮 杨君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