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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医药广告监管与自律并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1:43 法制日报

  域外借鉴

  本报驻东京记者 林忠

  与中国国内一样,日本的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经常登载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广告,打开电视,也会看到许多介绍、推销营养健康食品以及健身、减肥器械的专题节目和

电视直销广告。但相对来说,日本的药品广告比较少,出现的大多是缓解感冒、季节性花粉症和减轻肌肉、关节疼痛之类的日常用药。这是因为日本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国民生病可以去医院和诊所就诊,按医生处方购药服用,所以,除了头疼脑热这类小病,一般不必自己去药店选购药品。

  与国内不同的是,日本的药品和保健食品等广告基本上都是以宣传该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及这种成分的医疗与保健功效为重点,不会片面强调并渲染该产品的医疗与保健效果。

  日本《药事法》第8章对有关医药品等的广告作如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对医药品、相关保健食品、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等的名称、制造方法、效能、效果或性能进行或明或暗的虚伪或夸大的广告宣传和传播”;“不得进行可能使受众误解医药品、相关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的效能、效果或性能已经得到医生或其他医药专业人员保证的广告宣传和传播。”

  该法还规定,对于政府认定的“癌症等特定疾病”,相关医药品一般应由政府指定,其广告宣传应限制在有关的医药专业人员范围之内,政府部门还可采用其他必要措施限制相关医药品对普通人的广告宣传,以保证医药品的正确、安全使用。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给予最高3年拘役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除了有《药事法》、对医疗专业人员的资格、行医许可及医疗机构的资质、设施、器械等做出明确规定的《医师法》和《医疗法》之外,还有规范、限制媒体广告发布的传媒行业规则,如“日本民间放送联盟”的《放送伦理》及《放送基准》。这虽然不是硬性的法律规定,但在完善和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制作和播出、增强相关法律规定操作性等方面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日本民间放送联盟”制订的《放送基准》关于“医疗、医药、化妆品的广告”一条中规定,“不制作、播放有可能违反《药事法》、《医师法》、《医疗法》的医疗、医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保健食品的广告”;“在用试验者或使用者宣传时慎重处理”;“在表现功用和效果时不许超过法律认可的范围”;“不得使用‘最有效’、‘最安全’等表现形式”;“不得以医师、药剂师、美容师等推荐的形式做广告”;“不得以与医药品的疗效相同的表现形式做保健食品的广告”等等。

  虽然日本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媒体自律的舆论环境,但是因为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问题日益深刻,日本国民对现行的年金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越来越感到不安,担心在自己年老时拿不到足够的年金,享受不到现在比较优厚的医疗保障,害怕自己生病,害怕将来生病看不起,这就为一些违反法律规定或打政策“擦边球”的保健食品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

  少数生产厂家和业者在报纸中夹送广告,到许多居民社区办“营养保健”、“预防疾病”的各种“讲座”,极力宣传他们所谓的“预防医疗”理念,推销其花样多多的保健食品,如蜂王浆、蜂胶、离子钙、纤维素、蓝莓以及很多叫不出名字的“高科技”产品,声称可以提高免疫力、预防高血压、痛风和心脑血管各种疾病甚至癌症。这些营养保健品一般只含有单一的某种经过提纯、浓缩的营养物质、矿物质、维生素或纤维素,不添加其他化学成分,所以不会有什么副作用,但价钱都很昂贵。可有许多日本人还是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将来的健康,抱着“宁信其有”的心态而趋之若鹜。

  本报东京8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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