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拆迁补偿等两项事宜发布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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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1:43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8月10日讯记者倪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两项司法解释,就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问题;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