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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缘何频频遭遇“霸王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6:40 青年时讯

  你想经营香烟吗?那么,请先掏150元,装一部固定电话,否则,不予办理烟草许可证。这听起来有点离奇,固定电话与香烟,风牛马不相及,能“搀和”在一起吗?能。河南省鲁山县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就是如此对待申请人的。之所以要这么干,道理也很“充分”,因为烟草局与某通信公司签了这样的合同(7月6日《大河报》。

  申请一个经营香烟的许可证,就必须安装一部电话,这是赤裸裸的“霸王行为”。可

虑的是,在社会上,类似的现象时有所见。比如,消费者在贷款买房时,常常会发现,自己既无权选择贷款银行,也无权选择贷款的保险公司,因为这一切早就由开发商和银行、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好了。一旦消费者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那么,余下的一切,就只能低头默认、一条道走到底———即使消费者明明知道,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保费要低一些。

  如此“霸王行为”,让人联想到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慕尼黑协定”———协议在强权之间签订,协商的内容,是如何从弱势一方瓜分利益;为避人耳目,相关弱势一方均被排斥在协议签订过程之外。

  时下,这样的“霸王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事实上存在的行业垄断优势,部门、企业之间相互利用,订立“攻守同盟”,结成“狼群”,把公众利益当成“绵羊”,分而食之;二是喊着诱人的口号,打着骗人的幌子,步步为营,把公众带进预先设好的陷阱,共同侵害公众权益。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公众为何不能主宰自己的商业行为,为何还频频遭遇类似“慕尼黑协定”式的“霸王行为”?根本原因在于虽然公众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但就某一个具体的商业行为而言,公众与部门、企业相比,实力相差悬殊,权益远谈不上对等,再加上公众的松散性,使其往往沦为鱼肉,成了部门、企业之间协议“棚架”的牺牲品。

  要彻底根治“霸王行为”,还平等权于公众,必须健全法律制度。部门、企业之所以沆瀣一气,就是因为在很多具体领域、具体问题上,法律、条例还留有空白,可“回旋”的余地很大。倘若章制完备,处罚严厉,在巨大的违法成本面前,谁还敢那么明目张胆、气焰嚣张地侵害公众权益?

  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还必须有一套方便、简明、低成本的处理机制。公众维权之所以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办案程序复杂,等待时间漫长,维权成本高昂。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根治“霸王行为”,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奢望。摘编自《河南日报》7月8日李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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