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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后 记得向商家要清单票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8:53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8月1日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对“维修保质期”等进行详细规定,改变以往“只修毛病不保质量”的状况。但记者调查中发现,目前泉州不少机动车主对这项新规并不了解,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昨日,不少车主表示,他们仍不知道这项新规。在泉州开小货车的黄先生称,他就曾经被维修点“宰”过。今年5月份,他的货车的变速箱坏了,在展览城一家特约维修点花了7

00元维修后,第二天又坏了。重新修好又过了一个月,车子又出现相同问题。由于没有相关的凭证及依据,他只得重新花1400元买了一个变速箱总成,到另一家维修点维修。

  记者随机挑选了几家机动车维修点,发现维修点均已按照新规要求公布了维修的收费标准。但不少维修点称,只有车主要求,他们才会开出维修清单。

  据了解,新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者应替车主另找维修单位,并负责维修费用。此外,不同的维护规定不同的保质期限。

  泉州展览城工商所倪姓工作人员称,消费者有权让商家提供维修清单和正规的结账票据,如果发生纠纷,才会有据可依。

  N本报记者 陈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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