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借出村集体征地费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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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02:11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为牟取个人利益,江苏省通州市一村支书未经集体讨论,擅自把村集体50万元土地征用费,挪给他人使用4月之久。8月9日,江苏省通州市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该村支书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陈某原系通州市金沙镇陵园村党支部书记。陵园村原有一家生产不锈钢制品的村办企业,陈某与该企业改制后的公司老总姜某是故交。2004年春节前,姜某一时缺少流动资金, 便找到时任陵园村党支部书记的陈某,要求帮助借款50万元。陈某应允后,授意村总账会计张某从陵园村8组土地征用费中借出50万元给姜某,并起草1份借期为1年的借款协议书,由陵园村8组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加盖公章。事后,姜某为表感谢,送给陈某1万元,陈收受后占为己有。2004年5月,陈某迫于压力,主动向检察院投案自首。同月24日,借款本息503572.25元归还给了陵园村8组。法院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个人批准把村民小组50万元土地征用费挪给其他单位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陈某主动投案自首,且不久即追回全部挪用款项,故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顾慧华 曹建新) 《华东新闻》 (2005年08月12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