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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必要善意的“越俎代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06:39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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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透露,目前已完成第三稿的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提出,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

  新京报就此发表评论指出,我国有一部分公民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诸多权利,需要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替”他们行使诉讼权利。这是一种必要而善意的“越俎代庖”,有利于逐渐提高弱势公民的素质和参与能力,有利于稳步推动各阶层的权利均衡,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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