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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应纳入公民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0:59 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文琦 专栏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进了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参与该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日前表示,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证人要出庭作证这项证据使用原则,肯定会写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众所周知,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离开了恰当的证据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都是空中楼阁。证人不出庭或者干脆拒绝作证是当前审判工作中遭遇的普遍难题,据统计,我国证人出庭率还不到8%,这对于确保判决的公正是极为不利的。但是,把作证义务写入法律并不难,难的是如何使之得以遵行。实际上,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就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法还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和“妨害作证罪”,但刑诉法其他法条又规定了不出庭作证的情况,这使“不出庭”有了法律依据。而更加上受传统观念影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普遍存在,使更多人怠于作证、懒得作证。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教育和观念普及,尤其要在中小学公民教育中强化包括作证义务在内的法治教育,使其从小知晓作证义务,树立作证光荣的观念。

  教育学家们经多年中西对比研究发现,我国中小学教育中对公民的思想品德教育比较完善,但法治教育相对薄弱。一些发达国家在中小学生教育中,会教给孩子,见街头有人抢劫,应打电话报警,记住抢劫者的特征,有义务作证;女学生受到成年异性骚扰,要知道向政府哪个部门投诉;等等。这些通过生动事例所进行的教育会在孩子的意识中树立保护自身权利、挺身作证维护社会秩序的法治观念。道德是“可为可不为”的软约束,法律则是“必须为之”的硬规则,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比,后者极易导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而前者在影响人的行为方面更有实效。所以,把“出庭作证”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纳入公民教育中,对于提高今后的出庭作证率、促进司法公正而言是紧迫和必要的。

  当然,要使“出庭作证”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还需要完善证人补偿制度、制定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等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相信,通过对现有制度进行认真的补漏查缺,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与人们对待作证的态度一定会得到改善。(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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