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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公务员法》: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的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1:43 法制日报

  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聚焦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范围同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

  寻找到公务员录用考试与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结合点

  公务员的抗辩权和抗拒权得以体现

  统一的工资制度有利于发挥工资的调节导向作用

  退休年龄的援引性的规定为逐步实行男女同龄退休提供空间本网记者 席锋宇

  在经历近五年的起草研究论证后,公务员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日前就公务员立法中有关问题采访了全程参与公务员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

  许安标说,公务员法的制定和颁布,受到包括公务员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公务员法是一部关于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的重要法律。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及领导干部来说,它是一部如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带好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法律;对于公务员来说,它是一部如何当好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有志于从事公务员职业的公民来说,是一部如何加入到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法律;对于社会来说,还是一部如何监督约束公务员的法律。

  许安标指出,公务员法的制定颁布,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对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公务员法总结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做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为对公务员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了准则和依据。同时,公务员法的出台,填补了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综合性法律的空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制度与原则的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配套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必将有力地促进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二是对于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公务员法本着规范条件,严格“入口”,畅通“出口”,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公务员,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交流等,为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善于治国理政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法制保障。

  许安标介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讨论公务员法草案中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同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和问题。这些主要意见的内容和处理考虑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公务员的范围,要不要在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将公务员的范围作适当扩大。经反复研究,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定义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将公务员范围扩大到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考虑是,我国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

  二是公务员录用考试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公务员范围扩大后,法官、检察官也属于公务员,由此产生了对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是否需要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后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坚持“两考”,认为两种考试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法考试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可以替代公务员录用考试。经反复研究,寻求两种意见的最大公约数,在两种意见之间寻找到一个结合点,即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统一性,同时又使法官、检察官的选拔增加了新的渠道和机制,减轻了考生负担。

  三是公务员的服从义务与执行责任,公务员应当如何对待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无条件地服从与执行,还是可以抗拒违法的决定、命令?公务员法对此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明确了公务员对于一般错误决定命令的抗辩权、对于明显违法决定命令的抗拒权等问题。其目的是要在公务员服从决定命令与抗拒违法决定命令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保证政令的畅通,又保持政令的合法性。

  四是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公务员要不要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如何实行。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差距很大,应当允许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附加补贴,以体现不同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情况。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第三种意见提出,目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不统一,同一地区的不同机关、不同部门的工资差距比较大,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经反复研究,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同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以及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其目的就是既要维护工资制度的统一性,又要考虑不同地区物价消费水平的差异,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下劳动付出上的差异,不同工作岗位劳动付出的差异,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发挥工资的调节导向作用。

  五是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也就是男女公务员要不要实行统一的退休年龄制度。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男女同龄退休,都是六十岁退休,认为这是男女平等的必然要求;另一种意见主张维持现行规定,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退休。经反复研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其基本考虑是,实行男女同龄退休是退休制度改革的方向,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男女同龄退休。但是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从法律上调整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的客观条件不具备。因此,公务员法采取了援引性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退休制度提供了空间。(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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