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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折迁补偿案值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7:16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从8月11日起,凡是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司法解释称,当事人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见8月12日《北京晨报》)。

  公众对于征地拆迁不满,只能向政府机关申诉,法院终于明确表示,拆迁补偿安置纠

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不知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依据何在,但相信大多数公民看了这个解释之后,都和笔者一样,有看法。从现实层面上说,拆迁,是一场共权与私权、集体与个人、强者与弱者的不公平博弈。博弈主体的不平等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博弈结果的不公平性,拆迁之所以怨声载道,危机四伏,以至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盖源于此。

  时下,征地拆迁主体多半是地方政府(或者有政府支持的发展商),被拆迁者对拆迁有意见只能到政府机关去申诉,政府岂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与虎谋皮,公平、正义从何谈来?如果法院关闭拆迁纠纷的诉讼大门,最后一道正义之关失守,那百姓真的连一个说理的地方也没有了。

  从理论的层面说,法院的立身之本是什么?简言之,就是裁判,判明是非,并以强权的形式来维护判决,实现公理与正义、维护人民的权益、安定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应该对社会上一切纠纷都予以司法关怀,而尽量避免缺席现象。拆迁安置是时下社会最为热点的难题,也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现象最为严重的领域之一,法院怎么袖手旁观,“见死不救”呢?这种司法“消极主义”有悖法院的职能。

  从法理上说,法院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机构,法院能够受理哪些案件,不能够受理哪些案件,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法院本身无权随便取舍。按照我们的司法惯例,高院有权作出一些解释,但是用消极的方式来回避这个热点、难点领域的诉讼,显然是不妥的。

  况且,这个司法解释也与一些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譬如说正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的《物权法》一些条款明文规定了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第三十六条)。当这个法律实施之后,人们依法对拆迁过程中物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时,法院是否根据上面这个司法解释而不予受理呢?

  拆迁安置诉讼的共同特点是上诉方都是受到强权侵害的弱势群体,而且都是到了有冤无处申的地步才会上法院,因此,不管难度有多大,法院都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不能因为棘手就规避风险,转嫁危机,剥夺公民的诉讼权。(稿源:红网)(作者:练洪洋)(编辑:潇湘行)(2004-6-715: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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