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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障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23:54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近日,有关女大学生休产假的新闻可以说是此起彼伏。这边,苏州大学在最新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的《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可办理休学手续”。那边,广东省教育厅于近日要求各高校尽快制订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于九月一日正式实施。此时,就有广州高校明确向记者表示“在校大学生怀孕可休产假一年”。(据《信息时报》8月10日)

  面对一些高校纷纷做出或表态“女大学生可休产假”的行为,笔者以为这其实体现了一种尊重学生权利,并保障权利得到有效享有的思想。众所周知,今年3月份,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大学生“不得结婚”的规定予以“解禁”,不再做任何特殊限制。

  这一解禁是教育管理者尊重学生权利,还权于学生的一种表现。它让高校这一原本一直处于较为封闭、自成一体的“小社会”,开始逐步关注学生的基本权利,正视大学生的合理要求。因此,这种举动也赢得了众人的交口称赞。然而,对于这一带有较强原则性、抽象性,缺乏具体条款来指导和落实的规定,其意义却也就仅停留在一种表面上的宣示效应上,而在实际上却并不能给广大学生带来权利享有的实质性上的改变。面对结婚后无疑要面对的生育问题,近日在苏州和广州一些高校就大学生生育所制定或即将制定的具体规定上,笔者看到了将纸面权利化为现实行动的征兆,这种迹象应该说是让人们为之感到欢欣的变化。

  如果说,将原本属于学生的合法合理的权利,还给学生,是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上的一大进步的话;那么,将这种权利再配以实质的制度保障,那么则更是体现了教育者真心还权于学生的一种美好意图。有人说,高校学生生育会影响他们学习,这话确实不无道理,但这并不能因此就表明,作为学校可以将学生的这种权利予以强行剥夺。因为,就权利本身而言,作为享有者,他(她)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却并不能由他人随意加以剥夺和僭越。同时,既然是权利,就不应是表面“看起来很美”实质上却虚无缥缈的镜花水月。因此,给“女大学生怀孕休产假”的便利,其实是在切实保障大学生在校结婚权利的完整享有。

  法谚有云:无救济就无权利。而缺乏具体保障措施,缺乏相应后续制度保障的权利,也只能算是残缺和裸体的权利,甚至是毫无实际意义的权利。所以,“大学生怀孕可休产假”其中透出的是一种可贵的为权利增添保障的思想,这值得期许。(稿源:红网)(作者:王纪旺)(编辑:潇湘行)(2005-8-715:03:15)(2005-8-50:26:03)(2005-8-4 7:45:24)(2005-7-308:28:32)(2005-7-2712:33:06)(2005-7-23 10:13:23)(2005-7-2310:00:24)(2005-7-229:49:00)(2005-7-21 21:17:35)大学毕业没工作河南女大学生状告政府被驳回 (2005-7-1713: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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