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同伙砍人 主犯被判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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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1:34 东南快报 |
本报讯昨日上午,晋安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晋安区岳峰桂香街的“4·13”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田明、刘小军、彭启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董文雷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蔺军成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谢启文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田明 、刘小军、彭启勇、董文雷、蔺军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蔡某(被告人蔡某某之父)相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世勇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4365.18元。今年4月13日晚,田明、刘小军、蔺军成三人到晋安区岳峰桂香街一牛肉粉店门前,准备盗窃自行车。田明将停在门口一辆女式自行车悄悄拖到停靠在街对面的一辆小面包车后面,用一把铁锤砸锁。 这时,牛肉粉店隔壁的食杂店店员孙世勇恰好看见,他就冲田明喊着:“干什么1田明回头对孙世勇叫:“喊什么喊1拿着铁锤朝孙世勇冲过去。店内的人看到这一情况,马上拿着啤酒瓶等物冲出来支援。田明、刘小军、蔺军成三人看到对方人多就逃走,但他们并未善罢甘休,而是纠集彭启勇、董文雷、蔡某某、谢启文和蔡少林、熊红均、黄二娃(以上三人均在逃),携带西瓜刀、自行车链锁、铁锤等凶器冲到桂香街、塔头路等处追砍围打孙世勇、杨孝华、吴登新等人。 孙世勇倒地后用手护住头部,但仍被刀砍断左手五指,经法医鉴定,孙世勇左手五指离断,重伤,属五级伤残。杨孝华、吴登新为轻伤。 法庭上,除被告人谢启文外,其他被告均提出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