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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新规,排水量依照供水部门提供的月用水量确定不交排污费罚款还停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8:31 北方晨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吕青报道过期一个月仍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昨日记者从鞍山市法制办了解到的新规。

  据悉,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新规,新规提出,排水量以供水部门提供的月用水量为基础,建筑施工单位参照实际排水量确定,由排水设施主管部门征收。费用具体征收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对不如实向排水设施主管部门提供排水量、水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拒绝向排水设施主管部门提供排水量、水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并收回排水许可证。

  凡在鞍山市城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鞍部队及个体经营者,均应按规定及时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否则对拒绝、拖延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从限期交费之日起计算,每日按应交费的3‰征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供水部门停止供水或由排水设施主管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令其停止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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