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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宝一审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9: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长春市中院12日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刘金宝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转移账户资金、制作假账、销毁账目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法院认为,刘金宝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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