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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大学生告母校案终审胜诉(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4:43 信息时报
作弊大学生告母校案终审胜诉(图)
时报记者李朝涛 实习生张立璞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校方因学生作弊而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终于尘埃落定。8月10日下午3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终审宣判,驳回了广州大学“关于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上诉意见,维持原判。

  据悉,广州中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没有对学校处罚学生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运用了“自由裁量权”推定为该案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此作出这样的判决。但随着今年9月1日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开始实施,学生对学校的“惩戒”行为只能采取申诉的方式,“无法可依”的状态将被打破,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学生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叫板”学校的权利将会受到一定限制。

  无法可依法官推定

  广州大学两输官司

  1999年9月,刘瑞(化名)和林刚(化名)考入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02年6月和12月,二人找了同班的陈某作“枪手”分别替考他们二人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都顺利过关。2003年6月,正当他们满心期待准备领毕业证和学位证时,替考事件败露,省教育厅通知广州大学,停发两人毕业证。

  2003年11月9日,二人委托律师向广州大学校长发了律师函,2003年6月18日,广州大学签发了毕业证,2003年12月16日下午终于被二人领到了手上。2003年6月,广州大学就从上海考试中心调取试卷送交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做字迹鉴定,结论为作弊。校方在2004年6月10日对两人作勒令退学处分,并在网上注销了他们的毕业证,万般无奈下,他们只能聘请律师,将母校广州大学告上法庭。

  2005年3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广大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判决撤销广大作出的对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决广大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定。

  判后,广州大学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声称其行为是学校内部对学生的行政处分,该案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8月10日的判决中,广州中院的理由颇为引人暇思。法院认为:广州大学并非行政机关,它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对学生的受教育权造成了影响,这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既然没有法律明文禁止,法院认为,该处分行为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来处理。

  法律链接

  教育部2005年3月29日颁布、9月1日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月1日开始学生再也不能告学校?

  法院还受不受理学生起诉?

  对法院的这个判决,该案原告律师樊华认为这是法官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非常值得赞赏,但又一方面,樊律师忧虑地将该案形容为“太阳落山前的最后一抹阳光”。之所以有这样的说法,是因为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即将在2005年9月1日实施的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5条首次明确规定,“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樊律师认为,该规定犹扣在学生头上的一个“紧箍咒”。本来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全国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作出不同的处理,但起码存在这种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基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一旦过了9月1日,这种“可能性’将会大打折扣。

  “有了这个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到时法院还会不会受理学生的起诉,受理后还能不能出现像这次广州中院法官那样自由裁量!?”,樊律师非常忧虑地对记者说。

  对樊律师的忧虑,记者昨日试图采访广州中院研究室的法官,被告之以“情况复杂,争论较大,不好做评论!”。

  学生申诉权是否被剥夺?

  记者随后找到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但张树义对此却没有樊律师那样悲观,但也承认“会有一定影响”。部门规章不比法律、法规,在广义的法律上讲,其地位较低,只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一个参考,并没有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就一定要依据它,所谓参照就是法院可以依据它,也可以不依据它”,张树义这样说。但不管怎么说,有了这个部门规章,肯定会有一定的影响,张树义认为。

  在谈到教育部的这个规章时,张数义认为,“这是越俎代庖”,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学生的诉权!”。该规定中的这个所谓的“申诉”,张树义认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要向学校申诉,随后再向教育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但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作出,教育部作为一个行政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作出这样的规定不太妥当,而以此剥夺了公民的诉权,又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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