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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反贪之后又一道高压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6:17 新华网

  李其芳

  改革已成“迫切需要”,反渎设局势在必行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全国各级检察院的渎职侵权侦查机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部门在组织机构名称上“升格”

,这意味着反渎职侵权被提升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目前,不少渎职新领域、新罪名没有触及,对一些案件的查办不够深入。最高检坦承,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远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改革已成为“迫切需要”。这其中,检察机关渎职侵权侦查机构设置不科学,名称不统一,力量配备弱化是直接而重要的原因。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表明,2004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6953人,同比上升2.6%;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嫌疑人1287人,同比上升11.6%。2004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726人,而立案侦查整个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达到4375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6亿元。

  正是在渎职侵权案高发的背景之下,2004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了为期一年的“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确定全国检察机关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五类案件: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一些渎职要案大案更是轰动全国:北京市密云县元宵节游人踩踏事件、吉林市商厦火灾、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等,重大事故频发与背后的官员渎职已经成为各地主要领导最怕听到的消息。

  反渎职侵权多方“掣肘”,突破瓶颈还需高压

  一方面,渎职侵权犯罪仍处于多发的态势;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常常抱怨没有案源。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办案少的地方并不是无案可办,多数是“有案不敢办,有案不会办,有案不能办!”

  在全国许多地区,反渎职侵权的追诉领域和罪名存在相当的差距,许多新领域、新罪名的案件没有真正得到查处。像“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等20多个新罪名,一年下来,每个罪名在全国也就两三个涉案人员,有的甚至是空白。西部个别省区,每年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仅为25起左右,所涉罪名不会超过20个,还有约半数的罪名未被涉及。

  多年来,检察机关并未建立比较完善而有效的发现和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制。许多地方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是没有,而是“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其次,立案标准不够明确具体,影响了案件认定和办案质量。现行立案标准中有些规定比较模糊、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此外,一些反渎职侵权部门自身发现和挖掘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强,侦查水平不够高,有些干警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更谈不上对行政执法机关容易发生犯罪的环节、行政执法人员犯罪的手段、特点进行研究了。

  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不存在主观故意,有的办案人员称其为“不落腰包的腐败”。据办案人员介绍,同样是职务犯罪,很少有人敢于为涉嫌贪污受贿的干部“跑关系”,但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干部一旦事发,就会有很多干部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等理由为其开脱。查办渎职犯罪过程中的“说情风”从一个侧面说明,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存在误区,而这种“同情和谅解”正是查处渎职案件中的一个重大障碍。

  反渎反贪并驾齐驱,机构升格带动工作创新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全国绝大多数省级检察院,部分市、县检察院,先后在原经济检察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了反贪污贿赂局。十多年来,反贪局在廉政建设中功勋卓著,其高压反腐的形象深入人心。对渎职侵权的检察部门更名设局,是继反贪之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又一记重拳,是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机构名称的改变,意味着反渎职侵权将被放在与反贪污贿赂同等重要的位置,成为检察机关重点查处的领域之一。

  事实上,与贪污贿赂犯罪相比,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名目更为繁多。记者翻阅现行刑法发现,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54个罪名,其中渎职侵权犯罪达到42个之多。从已经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看,一些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动辄造成人员伤亡几十上百,很多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而一些侵犯人权的犯罪更是情节恶劣,深为群众反感。

  全国检察机关在更名之前,着手进行过一系列准备。在1997年就设立了渎职犯罪侦查局的湖南省检察院此前已经试点成功,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之后,业务职能明显得到加强”。在2004年年初,最高检组建了“渎检一级人才库”,从全国1万多名反渎职侵权犯罪检察人员中层层选拔上来的近200名一级侦查人才接受了专门培训。他们大多从基层部门抽调上来,从事过一线侦查工作,其丰富经验被分析人士认为是今后强化反渎职侵权的宝贵资源。在立法方面,渎职侵权“42宗罪”的立案标准即将得到更加具体准确的界定,从而增强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还在探索与行政部门配合,提前介入重大事故查处的新模式。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市陈家山煤矿发生重大事故,铜川市检察院渎检处当天即派员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一次会议上表示,今后凡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事件、重大侵民事件,国家组成调查组,检察机关都将作为成员单位介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并查处其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来源:半月谈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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