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杨子荣养子状告总政话剧团侵权一案终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7:23 国际在线

  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记者郭京霞、牛爱民):杨子荣养子状告总政话剧团侵犯名誉权一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杨克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杨克武的起诉。

  据记者了解,2004年10月,杨子荣养子杨克武因电视连续剧《林海雪原》以真人真名随意虚构情节,涉及杨子荣个人隐私和道德品质,侵犯了杨子荣的名誉权为由,将总政话剧

团告上法庭。

  杨克武起诉称,其为杨子荣的养子,总政话剧团于2003年在全国发行电视连续剧《林海雪原》光盘,共30集。电视连续剧在描述英雄杨子荣时,总政话剧团在无法证明所描述的情节属实的情况下,便以真人真名来随意虚构,情节涉及个人隐私、道德品质,客观上降低了杨子荣的人格,侵犯了杨子荣的名誉。

  杨克武要求总政话剧团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杨子荣于1947年2月23日牺牲,此后杨克武于1947年2月26日出生,杨子荣牺牲后,客观上已无法就收养杨克武进行意思表示,亦不可能与杨克武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因此杨克武以杨子荣养子的身份向总政话剧团提起的名誉权之诉无法成立。故依法作出驳回原告杨克武起诉的裁定。

  杨克武不服一审法院裁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为杨子荣之妻于1949年收养的养子,1952年杨子荣之妻死亡时向社会公开收养关系;且当时其并非知晓杨子荣已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其应为杨子荣之养子;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其具备合格诉讼主体的要求。

  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7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死者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杨克武主张的收养关系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对收养事实的认定虽然并非适用该法,但应考虑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是否作出一致同意。因杨子荣在杨克武出生前已牺牲,故对杨克武的收养已不能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且亦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因此,无法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即使杨子荣之妻对杨克武进行了收养,亦非杨子荣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杨克武起诉的终审裁定。(来源:新华社)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