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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一法官滥用职权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7:40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8月13日电(成全勃)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樊大伟,在履行职务活动中逾越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20多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日前被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樊大伟在1996年5月至1998年10月间,执行西安通达信用社申请执行咸阳市工程建筑装饰艺术公司拖欠贷款41万元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超标查封、扣

押被执行人两个院落财产及土地,尔后不依法进行评估、招标、拍卖,而是私自低价转让,在收到购买人王某所付款项38万元和一辆价值8万元的小汽车后,仅支付债权人10万元。在法院下发停止拍卖一院落的裁定后,不履行职责,私自下发变卖另一院落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造成该院土地使用权被转让的既定事实。后被执行人欲赎回财产,樊大伟帮助伪造虚假抵押借款凭证,收受保证金65万元。法院下发执行回转裁定后,樊大伟拒不执行,而是私自向当事人发出终结执行通知书。由于樊大伟在该案执行中滥用职权,致使被执行人财产被廉价出卖,仅两处土地就损失价值100多万元,且其所欠债务未得清偿,债权人30多万元贷款至今未能得到归还。该案的执行工作因两处土地已被他人开发而陷于停顿,造成人民财产重大损失,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执行款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渭城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樊大伟身为国家审判机关法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逾越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樊大伟在执行秦都绒布厂申请执行吝玉贤拖欠借款案中贪污执行款6300元,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刑法之前,依照当时《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在长达50页的判决书中,法院最后判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滥用职权行为表示悔罪,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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