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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贷款曼谷买豪宅续:虽然零口供也被判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1:01 新文化报

  新闻提示:长春市绿园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朱玉林,1997年1月以给公司贷款2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66万元)的名义,为自己在泰国曼谷购买豪宅。此后,朱玉林又将自己及亲属去曼谷度假时的花费共计45.6万元人民币在本公司报销。

  本报讯 (记者苗颖)长春市绿园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朱玉林案尘埃落定。今年7月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朱玉林无期徒刑。虽然朱玉林否认

自己有罪,但在翔实的证据下,其仍被判罪名成立,目前判决已生效。在我省的经济犯罪中,被告人零口供被判刑尚属首次。

  去年8月13日,朱玉林被批捕,今年5月17日,被提起公诉。案发后朱玉林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他辩称,贷款20万美元向当时的有关领导汇报过,在泰国买的别墅产权是以他注册公司名义买的,不属于他个人。他认为,这两件事情既不是个人行为,也非挪用公款。

  经调查,如在国外投资办厂,必须经过政府同意,签订正式合同,而朱玉林的20万美元的贷款以及所谓的投资办厂不但区政府没有批准,就连他当时所在公司的领导也不知情。此间,检察官通过大量调查,掌握了铁一样的证据,虽然朱玉林零口供,但同样被指控两项罪名。

  法院认为,朱玉林擅自贷款20万美元转出境外,没有经区政府相关领导及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属于个人行为,但该款2000年记入公司财务账,说明该公司应承担此债务,朱玉林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在本公司报销其本人及家属费用,符合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玉林犯挪用公款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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