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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检查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3:02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13日讯(记者牟明善)今天,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就交通执法人员上路上门检查车辆运输制定出台了严格、规范的执法程序,明确市运输管理处为全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主体,下属各科室、分处、交通管理所作为市运输管理处的派出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上路进行运输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时须以市运输管理处的名义实施。

  明确道路运输检查和行政处罚内容

  我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主要执法内容有: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2.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3.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4.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5.强行招揽旅客、货物;6.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7.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9.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10.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11.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12.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13.拖欠、逃缴公路规费;14.客货运车辆超员超限等。

  上路检查须按程序规范进行

  市运管处规定,交通执法人员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规范进行:①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调查、收集证据;③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适用简易程序的,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一般程序的,开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凭证》,并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等事项告知当事人;④当事人签字;⑤执法人员移交案件相关资料。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监督检查人员要制作询问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还要凭罚款收据制作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备案。市运管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但遇到以下情形应直接到运政科接受处理:1.使用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不符合道路运输许可条件,无法补办经营许可证的;2.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只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3.外市地违章车辆,但长期驻辖区经营的车辆按照本市辖区内违章车辆处理。

  检查执法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市运输管理处运政科具体负责全市的运政执法监督,以下行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1.工作人员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执法;2.检查执法时应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3.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4.监督检查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5.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必须将车辆放在合法停车场内,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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