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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聚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4:2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张毅

  向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何时征收,怎么征收,征收的标准如何,都应由国务院视社会发展总体情况来做出规定

  建设渔区和谐社会,应保护好渔民合法权益;解决好渔民的社会保障;推行渔业政策

性保险制度

  问:目前,国家对于渔民对水域、滩涂的渔业使用权有没有规定?国家的政策和相关制度是怎样的?

  答:国家对于渔民对水域、滩涂的渔业使用权是有规定的。1981年5月4日,国务院在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确定的不要轻易变动;没有确定的要尽快确定下来。属国家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国家经营或国家和社队联营,也可以划归社队使用。集体所有的水面,由所在社队经营,有的也可以由国家和社队联营。”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中发[1985]5号),进一步明确了水面、滩涂养殖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1986年制定的《渔业法》,第一次在法律上全面建立了捕捞许可和水面、滩涂养殖使用制度。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渔业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捕捞许可和水面滩涂使用制度。

  要解决好上面渔民反映的问题,我们必须在保持渔业经济制度稳定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和完善市场经济规则,加大权利界定和保护力度。

  问:一些渔民反映,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护农政策,而一些部门还对从事渔业生产征收海域使用金,他们认为这笔钱收得没道理,不公平。对从事渔业生产征收海域使用金是否符合中央有关农业的一系列政策精神?

  答: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确定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先后出台了大量扶持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和措施。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渔业用海做出特别规定,“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向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何时征收,怎么征收,征收的标准如何,都应由国务院视社会发展总体情况来做出规定。但一些地方不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向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严重增加了渔民负担,造成了渔业与其它农业行业、海洋渔业与内陆渔业之间税费政策不平衡。我们认为,在国务院对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实施步骤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向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做法是不符合中央有关政策的。

  问:构建渔区和谐社会的下一步努力方向是什么?

  答:建设渔区和谐社会,就必须进一步关心渔民的生产、生活,我认为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渔民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渔民反映的侵害渔民权益的问题,正在或者已经从根本上威胁到渔民的生计和出路,威胁到渔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呼吁全社会关注渔业这一弱质产业、关注渔民这一弱势群体,加强水域、滩涂渔业使用制度的研究,积极探索建立水域、滩涂占用补偿机制,加强对渔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渔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虽然这些年来的渔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使很多渔民脱贫致富。但仍有相当数量的传统渔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水域环境污染、渔业资源衰退和生产成本上涨等因素随时可能使他们的生活陷入困顿。因此,积极推动将低收入渔民纳入当地低保范围很有必要。有些省市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长江中下游部分省市对长江春禁期间休渔的渔民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江苏、浙江、广东等省的部分地方也实行了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渔业政策性保险问题。渔业被公认为风险最高的行业之一,在渔区因灾返贫、甚至陷入困境的家庭随处可见。因此,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应提供支持,积极探索推行渔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增强渔民防灾抗灾和灾后重新组织生产生活的能力。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14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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