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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游街是假借民意的法盲本色(采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8: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8月10日,河南省漯河市政法机关在公共广场,举行了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据称“数万名市民一片拍手叫好之声”。有关负责人称“定点揭露”的目的是“正告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号召市民踊跃提供线索”和“向社会各界表明打击犯罪、铲除黑恶势力、保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信心”……似乎有充分的民意力挺押解嫌犯巡游,可这种“民意”能成为“嫌犯游街”合法的理由吗?

  我的观点旗帜鲜明:在尊重人权成为法治共识的当下,押解着犯罪嫌疑人游街,这完全是一种法盲行为;所谓“万众叫好”的热烈场面,不过是一种非理性的法盲狂欢———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之人格不受侵犯,犯罪嫌疑人之肖像权、隐私权不受侵犯。

  不错,法律的订立是以公意为基础的,可法律成文后,它必须独立地保守着一种正义规则理性,不受即时政治目的和即时公众情绪的左右,若为此类靠不住的价值指针“遮望眼”,法律也就远离稳定的正义预期了———所谓的“万众叫好”,显然是一种即时的公众情绪。再细细品味这种“民意”,可以解读出,老百姓支持“嫌犯游街”只是表象,实际上他们是在发泄一种对“既有法律不能称职地护佑公民安全”的不满情绪,是一种不安全感觉下的偏激,是悲观预期中的暴躁,是现实失望中的传统崇拜———这才是“民意”的真正内涵,不可误读。实际是否如此呢?正如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言,这种观点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一个合理的、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会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遵守,乃是因为它服务于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所尊重,或至少不会在他们的心中激起敌视或仇恨的情感。强制只能用来针对少数不合作的人,因为在任何正常并运行有效的国家中,须用制裁手段加以对待的违法者,其人数远远少于遵纪守法的公民。

  秩序的真正生命力源自内部,是良知造就了我们所有的公民———以如此理性看“嫌犯游街”,就能感觉其无比的荒唐了,“强制制裁力”的示威对法律的信仰毫无助益。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14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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