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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深大讨学位证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9:53 南方都市报

  告深大讨学位证一审败诉

  因该学生三门功课属补考未被授证,法院认定学校行为适当

  本报讯(记者张国栋)因有三门功课属补考才过关,深圳大学一名学生傅某毕业时未被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时隔三年之后,学生认为学校的决定属行政不作为,起诉至南山区法院

要求学校给学位证。南山区法院日前一审裁定认为,深圳大学的行为适当,驳回傅某的起诉。

  傅某于1997年9月至2001年6月在深圳大学建筑工程专业(四年制本科)学习,在毕业时拿到毕业证,但深圳大学以其必修学科中有三门重修为由,未在其毕业时颁发学位证书。时隔三年之后的2004年5月10日,傅书面请求深圳大学授予其学士学位,但深大在去年5月21日作出书面答复,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授予其学位。傅某于是将母校诉至法庭,要求授给其学位,并赔偿其精神及名誉损失人民币3000元。

  在此前的庭审中,深圳大学答辩认为,《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深大据此作出的《深圳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条例》中都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按教学计划要求有3门以上(含3门)的必修课(包括限选课)经过重修后才合格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这些规定在傅入学前就已生效,并已向学生作过宣讲并发放相应内容的手册,因而这一行为并无不当,虽然后来修订过的《深圳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条例》不再采用上述规则,但也只适用修订之后的本科毕业生,而不适用此前已毕业的本科学生。同时傅2001年6月就已毕业,至去年才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南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虽然国家学位条例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并无三门课补考不发学位的内容,但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有权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据此,深圳大学制定了《深圳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条例》,因此,傅某三门功课重修过,深大不授予其学位在实体上是合法的,深大不向傅发放学位证书的行为程序也合法,综合认定,傅某起诉深大要求其发放学位证书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傅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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