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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崆峒区大口机井夺命案一审宣判18原告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10:40 兰州晨报

  村民将官司打到省高院

  本报平凉讯(记者袁瑛)备受市民关注的崆峒区白水镇大潘村“大口机井夺命”案,日前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18名村民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18名原告表示,他们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目前,他们已将此案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大口机井吞噬五村民2004年7月7日上午7时许,崆峒区白水镇大潘村村民潘永强、田保明为了挽救将要枯死的庄稼,叫看护机井的田某打开机井房门,然后找人测量了井深和水深。

  次日两人联合该村部分村民安装了抽水设备抽水,但在转动两小时后柴油机自动熄灭,井内弥漫大量浓烟无法下井作业,于是两人当晚在机井房照看。

  2004年7月9日7时许,潘永强、田保明两人和潘同娃、朱天锋、田庚旭3人先后下井作业时,吸入井内存留的柴油机废气中毒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30.8万因为这口井是白水镇大潘村五社于1977年打的一眼机井,已废弃了多年。

  2004年3月,白水镇政府对该机井进行维修并盖了井房。大潘村五社以耕种3亩地作为报酬,雇用该村一社村民田某照看。

  5名死者的家属及有关18名村民由此认为,5人死亡是由于机井管理不善所致,于是一纸诉状将白水镇政府和大潘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大潘村委会及白水镇政府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8万元。

  法院判决村民败诉被告白水镇政府称,柴油机抽水灌溉时因机井内一氧化碳中毒造成5人死亡的事实存在,但该机井为大潘村五社所有,由五社派人看管。由于机井钥匙是被要去的,五社社长对抽水行为进行了阻止,并告知发生危险的责任。镇政府帮助维修机井并不能成为承担责任的原因,故镇政府不承担责任。

  平凉中院认为,大潘村5位村民死亡的事实及原因清楚。白水镇政府对该机井无管理职责,虽对该机井进行了维修并加盖井房,但大潘村五社派专人看管,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

  田保明等人未经村社同意擅自在看井人处要走钥匙,对柴油机在井内产生的废气对人的危害认识不够。在排气不畅已经存在很大危险的情况下,仍冒险下井,以致中毒死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因而平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于18名原告目前的经济状况,平凉中院作出了免去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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