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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7·24”海难追踪 船主赔8万强制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13:16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实习生曾妍虹报道:本月10日,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派员会同该院汕头法庭工作人员前往南澳岛,对一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去年7月24日上午约10时,“粤南澳33090”渔船从南澳县云澳港出航,前往距离南澳约40海里的台湾浅滩316—7渔场附近钓鱿鱼。26日下午,在南海形成热带低压,风力逐渐加强。27日,汕头对开海面风力6至7级,阵风8至9级。27日凌晨1时左右,“粤南澳33090”船

与跟班生产的“粤南澳33091”、“粤南澳32030”渔船一起返航。凌晨3时左右,“粤南澳33090”船在南澳东南约30海里海域沉没,船上23名船员全部落水,经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搜救,船长薛某1人获救,张某等20人死亡,2人失踪。沉船为木质渔船,船长22.5米,宽4米,深1.65米,准许航行与作业区域为沿海,限5级风以下航行。去年1月,该船把原主机改为280匹马力新主机,本航次轮机长林某没有随船出海,也没有配备轮机员。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认为“粤南澳33090”船抗风能力只在5级以下,海上风力大大超过该船的抗风能力,这是导致该船沉没的直接原因。由于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死难渔工张某的妻子带着两名子女将陈某、薛某、林某等告上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亲属死亡的赔偿款8.2万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广州海事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认定本案是一宗海上人身死亡赔偿纠纷。由于被告擅自改装主机,在本航次中未能配备轮机员,并且超海域作业,故应对本事故的发生负责。原告提出的“粤南澳33090”船属于应报废船舶、船上没有配备救生设备以及三被告同为该船合伙经营人的事实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薛某向3名原告支付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8.2万元,同时负担本案诉讼费;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某和林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只得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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