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保障法官安全应有新思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0:12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针对法官受伤害事件不断增多的现象,8月13日,由《人民司法》编辑部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法官权益保障研讨交流会议在无锡召开,50多名专家学者就法官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做了相关探讨。(《江南时报》8月14日)

  根据目前法官安全保障状况的分析,专家们认为我国法官权益保护体系的设置,在吸收借鉴他国制度和有益经验的同时,更应该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国情和司法

实践,对法官权益的保护,应当秉承一个总的原则:独立司法,保障职务,荣耀职业。法官权益的保护应在总原则引领下,将体制保障、职务保障、法院内部保障、自我保障等多种保护措施并举,相互作用,构成有机的网状保护体系。其中落实与健全基层法院常规安全保障机制显然是预防、遏制法官遇害事件的当务之急。

  笔者完全认可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但上述保障法官安全的思路基本上是围绕着法院自身来展开的,只能称作是“防守型”思路,而要真正保障法官安全,必须变“防守型”为“开放型”,从改善司法环境入手,从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树立法官司法权威入手。

  与国外法官受伤害一般均与政治有密切联系不同,从对近年来发生的伤害事件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法官受伤害事件有着鲜明的特点:一是遇害事件的起因主要集中于民事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赡养案件;二是法院与法官居住场所是两个主要的案发地点;三是法官与当事人接触的方式是法官遇害事件中的一项重要因素。因此,从现实的情况看,应当加强基层法院的常规安全保障机制建设,应当加强法官的自身防范意识。但从长远的角度看,这样的做法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问题的真正解决必须建立在民众特别是案件的当事人真正理解法律、敬畏法律上。

  笔者认为,保障法官安全的新思路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充分培养民众的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同大众思维相对应的一种思维方式。同大众思维相比,法律思维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裁判的同一性,首先考虑的是法律真实,注重的是程序的正当性。思维的不同,必须导致结果的不同。而民众法律思维的缺失,必然导致对司法认同度下降,导致对司法裁判结论妥当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甚至于抵抗法律,以暴抗法。另一方面,是要充分培养民众对法律的敬畏。所谓敬畏法律,就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圭臬,让公正执法之剑悬在所有公民头上,让其每个细胞都感受到其“威慑”。人们常说,法院是一切纠纷的最终解决者,法官是捍卫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法律意味着秩序,法律维系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秩序。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显然是维系一个有秩序和安全感的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张力。我们所提倡的敬畏法律,就是尊重法律,尊重法院的裁决,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约束自己的言行。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和法官同样应当自律,这是另外一个同样重要的课题。(稿源:红网)(作者:庾向荣)(编辑:耿红仁)法官、检察官的奖惩晋升的行政色彩应逐渐淡化(2005-7-2513:59:36)(2005-7-21 10:40:51)(2005-7-179:03:51)(2005-7-1514:07:22)(2005-7-13 15:07:36)(2005-7-50:07:07)(2005-7-313:35:57)(2005-7-2 16:21:53)(2005-6-240:06:46)(2005-6-23 13:18:22)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