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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沉降两年后 业主终获8万元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1:44 东方早报

  高价买下一套复式结构的新房,业主刘先生在拿到钥匙后却发现房子在“沉降”,在找开发商赔偿不成的情况下,刘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两审却都遭遇败诉。无奈的刘先生向闵行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检察机关调查后提起抗诉,再审判决让刘先生终于拿到了迟到两年的8万元赔偿款。

  房屋沉降开发商拒绝赔偿

  2002年9月,刘先生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高价买下了某小区一套一、二层的复式结构房。当时,中介公司和卖主都向他介绍“这是本小区内最好的房子”。

  拿到产权证才一个星期,刘先生就在新房信箱里发现了开发公司所递送的《告业主书》和《沉降问题处理的征询意见》,得知所购房屋正在沉降。在装修过程中,刘先生更是不断发现墙面有裂缝,院子里被揭去大理石的台阶基面也陆续拱裂。邻居们告诉刘先生,这幢房子所在的位置原先是淀浦河的一条支流,开发商在填河建房时没打桩基而是采用了“片筏结构”。他们猜测是由于南面阳台过重,使得强度不够的“片筏”因难以承受而折断,继而整幢楼开始由北向南倾斜沉降。

  2003年1月,开发公司陆续与“沉降房”的业主签订《补偿协议》,以每平方米500元给予经济赔偿。而刘先生却被开发公司告知,由于他的前手业主是以“内部价格”购买此房,已经有过优惠,所以他不能得到同等赔偿。刘先生与开发公司反复交涉未果,于2003年4月将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业主索赔10万二审均遇败诉

  刘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包括每平方米500元的“共性赔偿”8万元,还有开发公司未就补偿事宜与其协商的赔偿费2万元。

  2003年7月,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未能举证房屋主体结构的不合格,且其与开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判决刘先生败诉。刘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再次认定:双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刘先生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抗诉业主终于赢得赔偿

  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刘先生向闵行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2004年1月,闵行检察院正式受理此案。闵行检察院认为,刘先生在诉状及庭审时主张的法律事实在于,开发公司给予其他业主“共性损失”时错误排斥了他所应得的财产补偿权,故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而非合同违约。刘先生引用的法条与主张的事实、理由不一致,并不妨害其侵权之诉主张的成立。另一方面,刘先生提供了开发公司的《征询意见》、《补偿协议》和《告业主书》,所表述的内容已经可以证明刘先生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需要另行举证。检察机关认为,刘先生请求赔偿与法不悖。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判决,最终撤消原生效判决,支持刘先生请求开发公司按共性损失标准每平方米500元对其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

  作者:早报记者 姜丽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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