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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浪费者“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5:12 舜网-济南日报

  李晓群

  贪污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这曾经是人人皆知的响亮口号,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它的认识却远没有这么深刻。贪污不仅早已引起人们警觉,而且人人喊打。而浪费,往往被人忽视,放松警惕,不加防范,可它造成的危害却是不可估量的。

  问题还在于浪费者麻木不仁,理所当然;旁观者习以为常,漠不关心。有些浪费甚至是“家家习为俗,人人迷不悟”,习惯成自然,普及发展为“全民习俗”。如果评价一个人,说他的能力差,他会面红耳赤,心中不满;说他贪污,也许会跳起来辩驳,同你拼命;但是,如果说他浪费多大,他却可能若无其事,泰然处之,不屑一顾。“家大业大,浪费点没啥”,甚至有人标榜浪费做法是自己工作“有气派”、“大方”、“有大将风度”、不“小家子气”等,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浪费问题具有普遍性,浪费既可以在人力、资金和物质方面,也可以在知识、科技和管理诸方面发生。大量触目惊心的事实表明,我国浪费现象十分严重,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如果把浪费比作一种病,浪费已经成为一种常见并流行并传染病,或者说,浪费已经成为目前的一大社会公害。

  浪费并不是中国的专利,浪费行为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到了现代,由于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活动方式的多样化,活动影响的加深,浪费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浪费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任何一个国家、地区、部门、单位以至家庭和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清除、减少和预防浪费,才能人尽其力,物尽其用,走在时代的前面。不解决严重的浪费问题,就不能建成节约型社会。

  从制止浪费到节约的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采取思想教育、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必要的手段,还要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方法。我国许多政策法规中,都涉及到制止浪费、厉行节约这一内容。《宪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但时至今日,浪费现象为什么依旧这样普遍,这样严重,甚至愈演愈烈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立法不健全,缺少约束、制裁浪费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腐败和浪费都是犯罪,对于腐败有法处治,对于浪费造成的损失却因为缺少专门法规而难以处理。我们有必要研究制定反浪费方面的专门法律,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浪费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这样,对浪费行为及其后果的惩治有法可依,让浪费有罪深入人心,让浪费行为真正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才能减少和预防浪费,才能有助于逐步建立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最终建成节约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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