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吃人”水塘吞下11岁男童引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6: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一名11岁男童玩耍时,溺死于江苏溧阳市上沛镇某小区旁工地的水塘内。溺死男童的家属认为工地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造成小孩溺水身亡,因此索赔11万余元;工地施工方坚称小孩家长监护不力,应负主要责任。日前,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棘手的索赔案。

  11岁男孩溺死工地水塘

  “孩子浑身冰凉,身上全是污泥,小脸乌青乌青,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就这么走了。”回忆起两个月前发生的一幕,邓先生仍然掩饰不住内心的悲伤。

  6月4日,家住溧阳市上沛镇的11岁男孩小伟出门前告诉妈妈,自己和另外3个小伙伴出去玩,“我怎么也没想到,孩子这一走,就再也回不来了”,小伟的妈妈哽咽着告诉记者。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吃人”的水塘位于当地湾里小区旁道路出新改建的工地上,离小伟家有300米左右。事后,记者在现场发现,这个水塘面积有200平方米左右,深度在1米6左右。周围一些知情者告诉记者,附近正在进行绿化和景观两个较大的工程,这个水塘的形成就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挖取河道泥土时,不慎遗留的一处凹地,后来下过雨,这块凹地积满了水,形成了一个水塘。

  记者了解到,在偌大的施工现场,周围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在“吃人”的水塘旁边也没有竖立警示牌。

  施工单位互相推委

  6月8日,就在小伟出事后的第3天,悲愤之下的邓先生找到了道路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溧阳市建设局管理委员会,为自己死去的儿子讨要一个说法。

  由于发生事故的工地当时有两家施工单位共同作业,建设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先后联系了两家施工单位的负责人,要求他们给邓先生一个答复。然而,就在邓先生与两家单位进行协商时,双方均认为自己都是按照要求正常操作,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就像踢皮球一样,我被他们推来推去。”邓先生说,此后他又多次找到两家施工单位讨要说法,每次都是失望而归。

  律师协调家属获赔7万6

  11岁男童命丧施工后留下的水坑里,责任在谁?为此,记者采访了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李敬律师,李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在施工单位施工留下的水坑如果在公众经常经过的地方,必须在水坑边设有围栏或警示标志,以免儿童误入其中发生不测。如果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警示标志,施工单位要对溺水孩子负主要责任。

  日前,记者和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李敬律师律师陪同邓先生再次与两家施工单位进行了协商,最后,两家施工单位答应赔偿小伟家人7.6万元。8月4日,拿到赔偿金的邓先生给律师事务所赠送了一面锦旗。

  本报记者 张易 实习生 闵从高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15日 第九版)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