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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北优抚对象医保出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6:2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新轩)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大多居住在农村,随着年龄增大和体质下降,在医疗方面遇到不少新困难。记者昨日从常州市新北区获悉,该区日前推出新举措,以进一步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题。

  此次推出的新举措包括,区内各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要为重点优抚对象设立优先医疗服务窗口,并建立健康档案。重点优抚对象可享受优先挂号、取药、住院治疗等

,并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观察费;透视、心电图、B超、化验等检查费和住院手术费减免20%,床位费减免30%。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实行门诊费包干、住院费补助制度。各镇、街道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交纳保费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门诊医疗费包干标准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包干400元。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符合医保规定的享受100%补助;七级以下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包干400元。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在乡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符合医保规定的享受100%补助。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孤老优抚对象和因伤口复发的七级以下残疾军人,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全额给予补偿。“三属”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由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按总额的70%给予补偿(城镇居民按80%补偿)。七级以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由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按总额的50%给予补偿(城镇居民按80%补偿)。

  如果重点优抚对象长期患有慢性病,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开支过大的;身患绝症的;虽然经医疗补助仍有特殊困难的,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15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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