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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撒欢咬人 法院判赔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6:2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钟法 许兆谦 记者童家松)因生性怕狗,一女子在遇到狗后想躲闪却被狗咬,狗主人因拒付相关费用成被告。近日,常州市钟楼法院主持调解:狗主人赔偿原告1000元。

  张英是一家公司的女业务员。6月10日下午5时许,她与一名同事在休息时遇到一只未用绳索牵引的小狗。小狗见张英二人后便在她们身边转悠,在转至张英身旁时,因张英生性

怕狗,抬手欲躲,小狗却突然跳起咬了张英左手虎口。随后,小狗被主人李琴叫走。因被咬处没有出血,张英当时认为无碍,未要求李琴赔偿。

  6月14日,张英在报纸上看到一则“主人遭狗咬,两月后丧命”的新闻,新闻中的主人在被咬处未出血的情况下,两月后染狂犬病死亡。看过新闻后,张英产生恐惧心理,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共花去疫苗费348元。

  6月22日,张英就疫苗费的赔偿问题找李琴交涉,交涉中双方发生冲突,张英在冲突中受伤。6月27日,张英以小狗的主人李琴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李琴赔偿疫苗费、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计2863.60元。

  近日,本案在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李琴赔偿张英1000元并承担一半诉讼费用212.5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对于本案,也许有人要说:“狗本无心,主人何错”,狗是人类的朋友,本案中小狗撒欢,许是与二位女业务员投缘,想表示友好,而把张英的抬手动作误认为是与其戏耍,张英注射疫苗并要求赔偿的行为似有小题大作之嫌。然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英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其事后为防不测而注射疫苗的行为系自助行为,并无不当,李琴作为小狗的主人应当赔偿张英因被咬而支出的疫苗费。对于爱狗的主人来说,狗就像自己的孩子,管好自家的狗,对自己、对他人都会省去许多麻烦。(本案中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15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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