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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律师“恶意代理”案审结律师代收的30万执行款一半退还原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6:2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殷文静 通讯员林红)委托方与受托方产生纠纷,一方说对方是恶意代理,另一方却称是受委托行使代理权,双方都言词凿凿。面对这起棘手的案件,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最近审结了该起国内罕见、社会关注的律师“恶意代理”案。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告丹阳市一家化工实业公司称,1999年3月,原告委托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联营

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仅收到对方30万元时,撤回起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收到对方支付的30万元后,未支付给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擅自收取的30万元,以及赔偿恶意代理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等。被告则辩称,原告对被告的授权内容包含了参加调解、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诉讼等,被告的代理行为并未超出原告的授权;被告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供了被诉讼单位的账号,由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对方单位银行账户20多万元及两辆桑塔纳、一辆金杯汽车;被告发现对方单位已无偿还能力,基于案情为维护原告的权利,与对方达成协议,在取得了30万元执行款后,才撤回起诉;根据原、被告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可收取该案30万元执行款的50%代理费等。

  法官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在代理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取得30万元执行款后放弃其余债权并撤回诉讼,是被告基于案情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判断后行使的代理行为,并未超出原告的授权范围。于是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代理中,代收了对方单位支付的30万元执行款,应当返还原告。根据原、被告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可在30万元中扣收15万元代理费,余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损失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退还原告诉讼费退费52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了结了这桩特殊的“恶意代理”案。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15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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