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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不能成为执法的第一目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7:06 大众日报

  据新华社成都8月12日电,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局长李建伟日前宣布,为使交通执法更加透明,成都市将把“电子眼”的数量、位置公之于众。李建伟还表示:“执法点被曝光得越多,意味着驾驶员会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一个城市的交通执法部门宣称要将全市“电子眼”数量、位置全部公布于众,这样的表态和做法值得赞赏。

  关于交通管理部门隐蔽地设置电子眼,并据此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一事,此前媒体和

公众争议已颇有一段时间。支持者最有力的论据是,法律并未对行政执法的方式进行限制,采取何种手段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有选择权。

  确实,法律并未对行政部门的执法方式作出明确的限定,但问题在于,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手段,不仅受合法性原理约束,而且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约束,即行政执法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合乎公众的情感。

  问题因此被归结为,某些地区的执法部门,悄悄地设置这种电子眼,以一种极其隐蔽的方法来执法是否合理?

  我国的公安部门,肩负着多重执法职责。一方面,他们需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另一方面,他们负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职责。

  对于不同的执法任务,公安部门有权选择不同的执法方式。我们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大摇大摆地抓罪犯。但问题是,执法部门不能将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方法,用来作为日常执法的手段,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将所有的社会公众视作潜在的敌人,并采取与敌斗争的手段,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法律必须得到实施,但保证法律实施的手段却有多种,其中最有效的一个方法,是让人民自觉地或者在一定的压力下遵守法律,处罚只是最后的手段。处罚永远不能成为行政执法的第一目的。因此,教育人民、告诫人民乃至采取一定的手段,威慑那些违法人员,就应当成为行政执法的首选方法。政府给人民以机会,人民还政府以敬重。这一基本道理,所有执法人员应当深刻领会。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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