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司法鉴定告别“多头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9: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记者刘旦 实习生洪炜 通讯员松长、健晖、斯宓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它将彻底告别在司法鉴定上一些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记者近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获悉,广州市有关各方正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为保证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符合新的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重

新审核。

  告别司法鉴定“多头管理”

  广州中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在5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设有鉴定机构,一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也设有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各个鉴定机构各归各管。“多头管理”体制的结果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重复鉴定,直接导致了司法鉴定的可信度和公信力的大打折扣。

  法律界人士认为,《决定》的核心和最大亮点就是明确提出对司法鉴定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工作。邬耀广认为,统一的管理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标准化和可靠度。

  明确鉴定机构人员准入门槛

  《决定》要求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广州市司法局人士指出,过去对于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和机构准入门槛不明确,鉴定人员和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在很大程度影响了鉴定的质量,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准入条件,一部分技术设备差、不达标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将淘汰出局。

  多位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决定》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这可以说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又一大亮点。

  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将受罚

  《决定》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岳向阳说,从2002年7月开始,作为全省的试点之一,广州市司法局承担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审核登记工作。截至目前,广州市共有36家地位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366名鉴定人通过审核登记,从事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等17个种类的鉴定。岳向阳说,《决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限定于诉讼活动中常见的几类,如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事项,从广州市的实践来看,这已经涵盖了绝大部分的鉴定业务。(来源:广州日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