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两抢一盗”专项行动 警察面临执法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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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9:58 法制日报 |
本网记者 杜萌 自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行动后,仅仅两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各地“两抢一盗”的发案率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破案率同比有所上升。 然而记者近日奔波于广东、河北一线采访时,还了解到基层民警在打击“两抢一盗” 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执法困惑。抢夺犯罪立案标准不一致,削弱了打击力度。东莞警方称:公安机关办理抢夺案件的立案标准为600元,送劳教标准为1000元。而现有司法解释中,对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认为“数额较大”。在广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应规定里,东莞与广州、深圳等地同列为一类地区,在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时认定起点为2000元。 “飞车抢夺有时只抢到一部手机、几百元钱和一些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佛山的基层民警说,“应该说,飞车抢夺比一般的抢夺犯罪性质严重,犯罪的实施者完全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拖倒致伤,佛山就有被拖倒撞墙成为植物人的案例。” 飞车抢夺存在着发现难、跟踪难、抓捕难、取证难的问题。“如果实施犯罪成本很低,实施飞车抢夺犯罪很容易解脱或处罚过轻,那么我们将面临着什么样的局面呢?”办案民警对记者说。 深圳市南山区警方办案人员说,比起盗车所冒的风险来说,销赃人的风险最小,获利也大得多。 在刑法对于销赃罪的规定里,最高刑罚也就是3年。当罪犯兜里揣着百万、甚至千万销赃得来的钱,判他3年有什么了不起。“事实是罪犯手段越来越凶残,心理上越来越无所顾忌,这说明相关法律丧失了应有的震慑威力。” 例如盗卖数百辆汽车的崔志勇案在法院起诉时,法院说盗卖3辆汽车就顶到无期徒刑的上限了,这个罪没有死刑。石家庄警方认为,此案中的法律惩罚的力度无法与罪犯危害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相适应。(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