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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自己当成慈善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9:58 法制日报

  醒世篇

  杨涛

  派出所是什么?想来大家都很清楚,那是依靠国家财政、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治安管理服务的国家机关,它既不能如慈善机构一样接受捐款,当然也不能发放善款。不过,话虽这

么说,但现实中却总有些现象让人困惑,一些派出所乔迁什么的,总是有不少辖区的企业和个人来捐款,派出所居然乐得其成,还真如慈善机构一样忙着收钱。

  眼下就有一例,据《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丰都县城西派出所搬进新办公楼已近两月,辖区内部各特种场所(茶楼、歌城、发廊)纷纷“自愿捐款”300元—500元不等。

  围绕着这一事件,众说纷纭。其中有评论说,派出所不能搞强行“捐款”,捐款必须是自愿的。尽管该派出所所长称,该所搬迁后,有的人主动要捐款以示友好,民警难拒好意就收下了。但这并不是事实,因为就在8月8日,一名拿着“自愿捐款”收据的茶楼老板不愿意了,对记者明确表示自己并非真心自愿。

  还有评论说,捐款必然会带来公正的损失,因为派出所接受了捐款就可能在今后的执法中不公。这不,就在记者随即暗访时,世平街一发廊老板为消除记者的“顾虑”,拿出一张捐款500元的收据如此说道:“我们是交了钱的,绝对安全。”

  应该说,这些说法都没有错。然而,即使事实如该派出所所长所言,捐款是自愿而非摊派;即使我们姑且假定派出所接受了自愿捐款或摊派,也能做到执法公正。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派出所可以心安理得接受捐款?答案显然是不行的。因为派出所不是企业,更不是慈善机构,它无权接受任何捐款。

  企业与慈善机构都可以接受捐款,企业与通常给予其捐款的人或其他企业而言,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因此,他们之间捐款与接受捐款的行为不会给其他人和社会秩序带来损害(违反法律的除外)。慈善机构同样如此,它接受捐款是为了将捐款人的爱心加以传递,而不是它有什么强制他人要捐款的权力。但是,派出所在性质上显然有别于一般的企业与慈善机构。派出所是国家机关,是掌握公权力,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其与辖区的那些企业、个人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如果被管理者进行所谓“捐款”给管理者,就会使公权力受到污染,就会使人感觉到是在进行权钱交易。

  应该承认,一些基层地方派出所的确存在装备差、经济拮据等现实困境,但这并不能成为派出所接受捐款的理由。因为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派出所如果没有那种瓜田李下的避嫌意识,如果因此而失去公众的信任,那么,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损失恐怕要大得多。因此,接受捐款,只能是那些不享有公权力的慈善机构可以做的事情,而行使公权力的派出所是绝对不可以做的,现实的困境,只能依靠国家财政增加拨款来解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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