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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独立是确保拆迁公正的重要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1:50 东方早报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一则司法解释,规定从2005年8月11日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该条例,若不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新京报》2005年8月12日)

  对此,社会舆论也进行了不同解读,有些人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在堵死普通百姓在拆迁过程中的司法救济之路,其实质是为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诉讼设置了前置性的仲裁条件,大大缩小了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新京报》于次日刊登了对最高法院有关法官和专家的采访。最高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一些拆迁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强行拆除,引发很多矛盾。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法院不应当直接受理此类民事案件。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多年从事拆迁法律实务工作的王才良说,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部门吸纳了法院的有关领导,他们希望法院直接受理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一些地方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的方式,强行将拆迁户的房屋拆除。王才良认为,在很多地方法院不可避免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尽量减少地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利用法院做文章,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此次司法解释的确用心良苦。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现今的地方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惟一“开发商”,因此拆迁、征地价之低,是由地方政府的计划决定,卖出价之高,则往往通过拍卖等市场手段来决定。正是这一进一出的巨大差价,引发了拆迁、征地矛盾和纠纷不断升级。

  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被拆迁户、被征地户往往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法院,因为谁都知道,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堡垒,是社会公平的最终裁判所。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往往出现“恶人先告状”的局面。那就是部分开发商和某些地方政府联手,通过法律手段逼迫被拆迁、被征地户就范。普通民众和开发商及其背后的地方政府,都在想方设法地“利用”法院,但很显然,地方法院通常敌不过地方政府的强大压力,甚至一些地方法院不得不做了地方政府拆迁征地中的“先锋队”,比如在著名的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中即是。怪不得拆迁者可以狂妄地宣称:没有一个拆迁户的官司赢过(《中国青年报》)!为什么“没有一个拆迁户的官司赢过”?因为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很多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地方政府!

  我们都知道,没有中立的裁判就不会有真正公正的比赛,我们也可以指责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做了“缩头乌龟”,但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的确有其务实的一面:与其早早地被少数强势集团利用,堵塞了公民的诉讼管道,不如让他们自身的博弈更持久、更漫长、更充分些!这是一种无奈的次优选择,维护司法独立性之艰难以及法院所需之坚韧和技巧,在这条司法解释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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