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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患者病情是否侵害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2:23 新晚报

  读者问:我去某医院看病,后确诊为艾滋病病原体携带者。在一次复诊时,主治医当着其他患者的面说明了我的病情。其他患者都用异样的眼光看我,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我名誉权的侵害?

  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

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的个体医师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体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由此可见,擅自公开有关病情、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侵权,但是向患者及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认定为侵权。你的情况属于前者还是后者,要看医生行为的具体细节和主观故意等方面来确定。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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