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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市民可查案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9:42 半岛都市报

  本报8月15日讯(记者 任金梅 通讯员 王建华 孙友方) 今天,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市公安局日前警务公开又推新举措,对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规定,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的,在申请复议时可查阅相关案卷。目前,已有10余起案件当事人到复议机关查阅、摘抄案卷材料。

  为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市公安局于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了行政复议具体规定,案件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的,可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机关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并有权查阅公安机关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但不可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卷。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不能将查阅的案件材料带出指定的阅卷场所,可以摘抄或者复印。

  案件当事人在申请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机关人员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事宜可向湖北路29号青岛市公安局法制处复议应诉科咨询,咨询电话:82026065,行政复议网上申请:fuyi@qdpolic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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