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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零售商拖欠货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0: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郭文姬、林晓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能成为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的一句空话。”针对当前许多超市、卖场等零售商任意拖欠供货商货款的行为,北京市商务局前天推出《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和《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第一次对超市商品价格浮动、商品的退还、对账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昨日,记者从广州经贸委了解到,广州也准备

采取措施对超市拖欠货款、进场费等问题进行规范。

  近期,国内多家大型超市、卖场因种种原因倒闭关门,不少供货商为追讨货款奔走。最新发布的《2005中国零售企业和快速消费品企业工商协作研究》显示,零售业工商关系中最大的矛盾已由以前的“进场费问题”转化为如今的“结账危机”。

  新规定严禁单方面调整价格

  北京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认为,目前零售商占用供货商货款的现象非常严重。一般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的账期定在2至3个月,但实际拖欠3至4个月很普遍。如果零售商拿着欠款去作短期投资,一旦投资失败,超市就有可能面临倒闭。据悉,目前有20%的供货商和零售商之间不签订合同,还有一些合同签得非常模糊。

  在《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文本中规定,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同时规定价格浮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另外,示范文本对“对账”、“对账日”、“结算”、“结算方式”等名词给予准确定义。同时规定了供货商提供《商品对账单》,零售商逾期不予对账则视为对账目的确认。

  商家对规范文本表示欢迎

  广州市经贸委商品流通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广州市有关部门日前也正在调研如何规范商品流通市场,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广州市不一定会采取合同样本的形式,但广州也准备采取措施对超市拖欠货款、进场费等问题进行规范。

  某大型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规范超市拖欠货款、进场费等问题,对超市来说是件好事,可让超市企业依照规范进一步规范自己。但该人士也指出,由于各个超市企业的情况不相同,相关的规范不可规定得太细,有关部门在实施规范前最好多听取各方意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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