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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庇护所“庇护”不了自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0: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我丈夫把门锁换掉了,我现在回不了家。”昨天,在一家法律援助机构里,眼角还有些淤肿的赵女士哽咽地说出了自己的苦衷。上个月,赵女士因忍受不了她丈夫的打骂而将其告上了法院,没想到法院还没开庭,就遭遇了这种尴尬的情况。事实上,像这种把家庭暴力公开化后,被害人出于害怕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造成有家不能回的情况普遍存在。为制止家庭暴力,多年来各地纷纷出台一系列措施,甚至明文规定“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等措施,以制止日益频繁的家庭暴力。有关人士在接受本

报记者采访时坦承,“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等制止家庭暴力的“猛药”正遭遇世俗的尴尬,现在要真正实施其实很难。本报记者刘旦实习生陈昕宇

  统计显示,我国家庭约有30%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许多伤害案是在施暴后24小时内发生的,有的是因妻子无处藏身,被丈夫毒打致死或致残;也有的是妻子抱着一了百了的心态,在不稳定的情绪下“以暴制暴”,杀死丈夫的。

  不敢回家带着孩子在外流浪

  广东省妇联法律援助处妇女权益部主任黄淑美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妇女和她的两个孩子遭受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多年,每次她丈夫喝完酒回家就会对她拳打脚踢,后来还发展到把老鼠药放到煮熟的饭里面,要毒死她和她的孩子,幸亏后来这名妇女察觉到,才幸免于难。这名妇女知道后终于无法忍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警,但是报警后她又不敢回家,怕被她丈夫报复,出去租房子却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这名妇女只好带着她的两个孩子在外面流浪了很长的一段时间。这位多年来一直关注妇女权益的律师深有感触地说:“像这种情况,妻子就算受到丈夫的殴打,但应付的方法却又不多,她可以采取离家的方法来逃离这种家庭暴力,但前提条件就是她和她的孩子在外面能找到容身之所。因此,设立家庭庇护所,为冲突双方提供一条淡化矛盾的缓冲带,以避免更大的伤害,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中是非常有必要的。”

  庇护场所开了不久就关闭

  我国第一家妇女庇护所是在1995年创建的。庇护所建立时,得到了湖北省民政厅和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可。据报道,该站挂牌后一时门庭若市,有些受虐妇女远道从新疆过来求助。但社会舆论说庇护站是变相招收廉价劳动力。一些受虐者的丈夫还跑到庇护站闹事,逼妻子离开,还扬言要报复庇护所。不久,迫于各方压力,庇护站不得不解散。

  1996年1月,上海出现了一家名为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的庇护所,中心开通了热线,设有10个床位,供受虐妇女暂时居住。自中心成立的消息公布后,一个月中竟有150多人求助,床位供不应求。但中心仅成立两个月就关闭了。原因是中心需要到政府机构注册,但有关部门认为它既不是工商企业,不能到工商局注册,也不是社团,不能到民政局注册,结果只好关门。

  2003年年末,广州市传出消息,要以社区为单位,建一批“受伤女性庇护所”。专门针对受到家庭暴力、“包二奶”等伤害的女性,为她们提供短期的免费或低价住宿以及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如果夫妻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妻子还可暂时用作庇护空间。消息传出引来一片舆论,反对者甚至认为“此举未免太夸张了”,“无助夫妻关系的改善”,“把问题搞得‘复杂化’”。

  黄淑美就此认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生存如此困难主因是人们的思想观念的约束、庇护所缺乏经济方面的来源以及庇护所的利用率不高、庇护所的定位不明确四方面造成的。黄淑美认为,许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的创办者在开办之初没有准确定位,没有考虑到受虐妇女都是在心理上、肉体上受到严重伤害的人,她们不仅需要一个食宿的地方,更需要有经过反家暴专业培训的社工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帮她们分析现状,讨论今后的生活计划。很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因此变成了一种单纯提供吃住的福利机构。一个健全的庇护所,应由物质帮助、心理帮助、法律帮助和医疗帮助几部分组成。

  出警制止家庭暴力遭遇尴尬

  法律工作者汤哨锋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情况:一次广州的警方接到一位女士打来的电话,称自己遭到丈夫的殴打,希望派出所出警予以制止,警方接到报案后,本着“有警必出”的原则,迅速赶到了该名女士的家里,但出人意料的是,在警方要带走其丈夫时,该名女士拉住了丈夫的手,不让警察带走其丈夫,并且否认丈夫殴打过她。这位法律工作者指出,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无疑有积极的意义,但很多夫妻之间还是有很深的感情的,把丈夫抓走,对不少夫妻间的感情都是一种伤害,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家庭暴力难免遭遇这种尴尬。

  立法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法律界人士指出,为受害者提供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在我国暂时还没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有妇联和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可以提供帮助,庇护场所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不能治本。现在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情况是处于一种按民事诉讼来处理处罚太轻,按刑事方面故意伤害罪来处罚则过重的情况,而且民事诉讼往往会出现比较尴尬的局面,例如罚款,因为家庭本来就是一个共同体,家庭财产都是共有的,所以很难界定。现在正处于起草和讨论阶段的新法规“治安处罚法”对家庭暴力有加强行政处罚这方面趋势,可以很好地补充现有法律的空缺。(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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