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当老师普通话须二级乙等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0: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许俏文)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广东省2005年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不再区分在编正式教师和其他申请人员,在编正式教师与其他申请人员的认定条件和收费标准一致。今年11月15日~30日受理申请。 此外,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的申请,不受理社会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 1.未认定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正式教师; 2.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3.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其中: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参照粤教继[2004]22号文有关规定),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社会人员(含代课教师)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在职在编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其他地区的在职在编正式教师申请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或补修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