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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将"五要"确立为建筑企业市场准入法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1:20 人民网

  日前,河南省政府出台了专门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办法》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报酬、支付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进城务工人员经济补偿的,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加付赔偿金;对延长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等等。概括起来就是“五要”,即加班

要支付加班费,欠薪要加付赔偿金,工伤保险要必须办理,子女入学要平等,培训经费要专项安排。

  日前,全国各地就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和不出现新欠进行不懈的尝试或探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的地方建立了诚信监控机制,把建筑企业进行诚信化管理,对存在拖欠行为的企业给与黄牌警告或市场准入方面的制裁;有的地方加大法制行为上的清欠力度,强制要求企业将拖欠工资按期偿还;有的地方建立预付制度,要求建筑企业提前按比例将农民工工资存入银行,如果企业不兑现工资,相关部门有权将企业账号上的预付款发放给农民工,等等。这一系列举措为缓解或解决农民工资拖欠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还是有些企业“钻”制度不健全、规定不完善的空子,出现了陈欠刚解决,新欠又发生的现象,一方面给执法部门带给工作上的难度,侵犯了农民工权益,另一方面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了影响。也就是说有一部分企业“眼睁睁”地抵触相关法律法规,使规章制度失去了约束力和公信力。

  河南省出台的这一《办法》,涵盖了超额劳动报酬如何发放、欠薪如何加付赔偿金、人身伤害如何保障、农民工子女如何平等就学、农民工如何提高操作技能等方面,为维护农民工付出劳动拿不到报酬、付出超额劳动得不到补偿、受到伤害到不到赔偿、子女进城得不到平等教育、掌握不了操作技能等权力提供了强制性法规平台,约束了某些企业建筑不尊重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这既是对农民工政策上的支持与尊重,更体现了政府部门对农民增收的重视,对农民工来说是一种增加工资性收入的保障,对政府来说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上的一种保证,应该大力支持并推广。

  当然解决农民工资问题,在健全制度、完善法规、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教育机制,规范诚信监控机制,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另外必须从管理体制上入手,积极改革或转变管理方式,把“政出多门”体制进行必要的整合,要么由建设部门行使执法权力,要么由劳动保障部门执行处罚权,要么由法院直接受理相关违规案件,避免“好事”上多个执法部门都插手,“难缠”问题上谁也不管现象,使“政出多门”转变为“政出一门”,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扫清管理体制上的“障碍”。同时,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大力督促本地各级各类学习,落实农民工子女平当就学政策,从严查处变相收取借读费等行为,积极创造受教育平等、人格平等环境,解除农民工及子女上学的后顾之忧。

  不可否认,河南省出台的这一《办法》具有可操作性,也具有约束力。但是解决问题不能仅仅以制度的制定为了之,最关键的还是把制度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在受理一些违反《办法》的案件中挤干人为“水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以对法律法规尊重为原则,为农民工切切实实办实事、办事好为出发点,把制度落实在行动上,把处罚体现在力度上,以农民工满意为标准,使这一农民工“青睐”的《办法》确确实实成为维护他们权益的“护身符”,使这一建筑企业“憎恨”的《办法》明明白白成为其进入市场的第一道政策性“堡垒”。

  作者:网友:张山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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