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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大量证据 国有公司经理零口供仍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1:30 法制日报

  国有公司经理零口供被判无期

  本网长春8月15日电 曹景常 黄鹤 姜峰记者梁国栋今天记者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原长春市绿园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朱玉林无期徒刑。公诉期间,被告人朱玉林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依靠大量证据,法庭仍宣判朱玉林有罪。据悉,经济犯罪中,被告人零口供被判刑在吉林省尚属首次。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1月,被告人朱玉林在担任绿园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以公司名义私自在海南省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2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66万元),并直接将此款私自转往泰国曼谷,购买住房一套。此后,朱玉林又将自己及亲属去曼谷度假时花费的45.6万元人民币在本公司报销。

  公诉期间,朱玉林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他提出贷款20万美元的事向当时的区领导汇报过,在泰国买的别墅是以他注册公司名义买的,产权并不是他个人,这两件事情既不是个人行为,也非挪用公款。

  然而检察机关调查结果显示,朱玉林的20万美元的贷款以及所谓的投资办厂,不但区政府没有批准,就连当时房地产公司的领导也不知情。为了调查这些事实,检察官向40名证人取证,调查各类相关票据60余份,并请技术专家鉴定。在各种人证、书证的证明下,法庭认定公诉机关指任朱玉林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庭最终认为,长春市绿园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国有公司,朱玉林擅自贷款20万美元转出境外,没有经区政府相关领导及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就是个人行为,但该款2000年记入公司财务账,说明该公司应承担此债务。

  被告人朱玉林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在本公司报销其本人及家属费用,侵占公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遂判决,被告人朱玉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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