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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点超时丢车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2:1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景致实习生姚单罗岚

  宁波晚报讯周小姐付了一元钱,把电瓶车停在了东渡路口收费停车点。等周小姐逛完街去取车时也超出了停车点的服务时间,车子被锁住拿不出来,次日去取时,电瓶车却没了。昨天,这一停车纠纷虽经民警调解,停车点补偿周小姐150元了结了,但却留下了收费停车点超时丢车到底该不该负责的话题。

  8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周小姐付了一元钱,把电瓶车停在了东渡路口银泰百货旁的收费停车点,工作人员给了她一张1元的票证,上面写明服务时间是早上7点到晚上10点。当晚11点多,周小姐超时1个多小时再去取车时,发现收费点的铁栅栏门已关上了,电瓶车虽还在里面,但她没办法拿出来,周小姐只得回家了。但8月14日早上她去取车时,该停车点工作人员告诉她早上没看到过她的电瓶车,也就意味着她的车子是在当晚丢掉了。

  周小姐的父亲找到该停车点,他承认女儿超时事实。但他认为由于收费点的铁栅栏被锁,致使女儿拿不出车子,收费点也应该有责任。昨天,该收费点的负责人宋女士告诉记者,收费点入口处的铁牌上明确写着超时车辆丢失,停车点概不负责。事发当晚收费点工作人员看到周小姐车子没骑走时,还特地多等了一个小时。记者也看到,该收费停车点的确有“超时丢车,不予赔偿”的告示。宋女士认为,周小姐当时可以拨打110,请警察帮忙把电瓶车取走的。采访中,宋女士拿出一登记本告诉记者,类似的丢车事件这里不是第一次发生,昨晚就有两辆车子超时后锁在了里面,今天早上她们上班时发现车子没了,但那两个顾客都没来说什么。因为醒目的告示在停车者进门时都能看到,给停车者的收据上也写明了服务时间。如果每一位超时丢车者都这样向她们要求赔偿,每辆自行车只收费0.5元、电瓶车只收1元的服务点早就关门了。宋女士介绍,目前江厦街道有两个类似的收费服务点,到现在对超时丢车者都没赔偿过。

  但周先生显然不接受这一说法。昨天上午,他到江厦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一位姓吕的同志在当事双方之间进行了调解,最后,该停车点补偿了周先生150元了结此事。

  对此,宁波素豪律师事务所周彬律师认为,周小姐确实有违约之处,但停车点可以通过延长服务、加收服务费的方法来解决类似停车者超时后产生的问题,否则,应该对停车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停车点的告示是单方约定的,停车者可以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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