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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未上车也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6:32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16日电(郑妍、杨金志)两名案犯携带毒品持票进入火车站候车室,还未上车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提出上诉,称其并未乘上火车前往异地,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日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名案犯分别是34岁的农民王黎明和27岁的无业人员余慧娟,均系山西籍人。2005年

4月20日4时许,王、余二人经预谋后,持1582次旅客列车车票进入阜阳火车站候车室,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带至民警值班室进行检查。民警当场从余慧娟身上查获2包可疑物品。经鉴定,1包深棕褐色膏状物中检出含有海洛因成分,重20.05克;另1包棕红色粉状物中检出含有吗啡成分,重57克。据查明,王黎明、余慧娟携带毒品欲乘坐列车前往山西榆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余两人明知是毒品仍携带进入候车室,欲通过旅客列车运输的方式使毒品发生位移,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黎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判处余慧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余二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还未上车,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不过,二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

  审理此案的二审法官告诉记者,王、余二人在明知携带毒品的前提下,仍持票进入车站候车室,准备利用火车将毒品非法运输至异地,这说明两人主观上是为了实施运输毒品而持有毒品的,而且两人持火车票进入火车站候车室,客观上也已进入铁路运输环节,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法律特征。故二审法院未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这位法官还表示,近来,一些运输毒品案件的被告均以未上火车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为由提出上诉。这是被告人对这一罪名的误解,认为只有乘坐交通工具从甲地到乙地的行为,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法律特征。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运输毒品罪既遂的情况既包括以运输为目的而实施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将毒品带入火车站候车室、候机楼、或者正在办理邮寄手续等行为。故只要行为人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携带进入运输环节,就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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