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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倾听(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6:56 人民网-人民日报

  刘利军

  观察题目

  物权立法公开听民意

  背景: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广大群众对草案的意见。从7月10日公布草案到8月10日满1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群众意见10032条。这也是我国自1954年宪法向社会征求意见首开先河以来,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第十二部法律草案。

  “开门立法”的物权法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公民的意见建议,作为平民话语权的表现手段,能在国家立法中得到表达,并受到立法者的重视,体现了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可以说,开门立法已被当作是现代立法手段的最佳选择之一。

  在这场全民对物权法草案的议论中,有两点尤其值得关注。

  第一,公众众多的建议意见,除了对具体条文的意见,较为集中的声音是:草案有很多法律专业术语,很难懂。比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善意第三人……在科研单位工作的科研工作者,文化、知识水平较高,看了两遍物权法,也没有看明白;来自基层的社区工作者,在调解居民纠纷过程中常常了解了一些私有财产、集体财产的保护问题,但与物权法草案中的词汇一对照,理解起来还是相当困难。

  第二,本次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参与程度已很广泛。但是,受传播渠道、知识层次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所有阶层的意志都得到了很好的表达。来自于网络、报刊等媒体的意见建议,在这次征求意见中占了相当多的数量。这就表明,应当还有相当一部分与网络或媒体接触较少的公众并未对这部法律草案发表意见。比如,相对闭塞的农村、偏远山区的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等。这部分人,尽管占据了社会人口的很大一部分数量,但在话语权表达方面却往往处于相对弱势。

  由此可见,在我们为开门立法欢欣鼓舞之时,也应充分看到平民话语权与法制进步的现实差距。毕竟,群众在为立法中深奥的法律术语而困惑;毕竟,还有相当一部分平民的声音,我们还没有听到。既然社会大多数的平民话语权能够得到尊重,就理应创造更加通畅的渠道来实现无障碍的平民话语权。相信我们不会等太长的时间。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17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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