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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火灾隐患 强化责任追究(聚焦公共消防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6:56 人民网-人民日报

  赖世雄

  去年12月21日,湖南省常德市桥南市场发生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直接财产损失第二大的特大火灾。该市场早就是湖南省挂牌的14处重大火灾隐患之一,当地消防部门在严格履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不断督促整治火灾隐患的同时,先后向市、区两级政府专题报告11次,以人大代表名义提出议案1次,提请政府书面督办3次,报请政府召

开火灾隐患整改现场办公会、协调会、技术论证会8次,但终因执法权限和力度受限,桥南市场重大火灾隐患未得到根本整改,多年带险经营,最终隐患酿成大火。教训十分深刻!

  在公安部消防局最近组织召开的“整治火灾隐患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认为,“火灾隐患责任追究乏力”是导致隐患久拖不改,引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他们建议把工作重心由火灾发生后的追查事故责任转变为火灾发生前追究隐患责任,用法律和政策导向,引导社会单位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防患于未然。

  《刑法》、《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基本建立起了我国消防安全法律责任框架。但是,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宗旨在这些规定中体现不够充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造成火灾隐患和不按期整改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前置条件过多,程序设定不合理,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营业性场所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但是如果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却只能处以警告或者罚款。而对火灾隐患责任人员,只要未发生重特大火灾,往往只能实施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追究。由于法律震慑作用不大,造成“高压线不带电”、“违法成本”低。

  专家学者建议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火灾隐患处罚力度。第一,建议将“安全事故隐患”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设立“妨碍安全生产管理秩序罪”,或者在“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中增加一个款项,严格追究火灾隐患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刑罚强有力的威慑,促使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主动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建议在《消防法》修订中,增加拘留、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查封、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在尊重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执法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增加执法刚度。第三,建议国务院出台整治火灾隐患的专门规定。突出火灾隐患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整治火灾隐患“四不放过”原则。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17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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