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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不成不能收费 中介旱涝保收条款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8:23 法制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8月16日电 杨金志胡海容上海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无论房产交易成功与否都要收取交易双方中介费,并以违约为由,将一位交易不成的买家告上法庭要求“履约”。不过,法院认为这一条款有悖于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认定条款无效。

  2004年10月1日,这家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买方陈女士和卖方王先生签订《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陈女士以110万元购买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双方于2004年10月20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各向中介公司支付人民币11000元,作为居间服务的佣金。合同还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若买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则违约的一方须赔偿相当于该房地产交易总价1.6%的金额即17600元予中介公司作为补偿;在签署居间合同后,买卖双方未征得中介公司书面同意自行协议解除合同的,需要各自赔付相当于该房地产交易总价1.6%的金额予中介公司作为补偿。

  后来,买卖双方因故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遂以陈女士违约为由要求陈女士向其支付违约补偿金17600元。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合同中载有买卖双方合同未能成立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均可获得补偿的条款,但该条款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一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未成立或合同解除情形下的责任,故应认定为无效。假使按照该条款履行,则中介公司无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从中获益;而且,合同不成立时的补偿金额还大于合同成立时的居间费,这一约定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由此,法院判定中介公司败诉。(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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