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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助标准已定 搬家费最高补助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0:0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智琛)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关于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已经确定。据市政府传来的消息透露,城市拆迁户按照具体面积,每户可以得到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搬家补助费。

  搬家费最低补助1000元

  市政府日前下发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规定,以户为单位,拆迁户或房屋承租人可以一次性获得搬家费补助。

  补助标准按面积计算分为三类: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补助标准为1000元/户;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补助标准为1500元/户;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屋,补助标准为2000元/户。

  如果拆迁的建筑不是住宅房屋,其搬迁补助费则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另外,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等设施的,拆迁有关主管部门也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临时安置补助最低500元/月

  据了解,对接受拆迁并进行产权置换的住户,在尚未能住进新房的过渡期,也将得到相应的安置补助。拆迁户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或单位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即如果拆迁户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将可以得到每月1200元的补助费。如果拆迁面积较小,按该标准每月补偿低于500元的,拆迁单位则应补足500元。

  据悉,如果拆迁户使用拆迁单位提供的周转房,拆迁单位就不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而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单位提供的周转房,如果周转房的租金标准高于其原来的租金标准,承租人只需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周转房租金标准等于或低于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则按实际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拆迁户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单位提供的周转房,过渡期的水电费由其自行承担,但水电费超出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拆迁单位负责支付。

  造成停产停业的商铺可获半年补偿

  因拆迁商铺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单位可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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